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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7]2号
关于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表,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四)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考试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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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07年
5月12日 |
9∶00—12∶00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 14∶00—17∶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2007年
5月13日 |
9∶00—12∶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 14∶00—17∶00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三、考试成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提交信息、现场报名缴费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务必于2007年2月13日至2月2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填写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 (二)首次报考人员须在《申报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同一底板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报考人员须持《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三)非首次报考人员须持《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上次考试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四)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2月26日—2月28日; 报名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 (五)凡已按照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5月8日至5月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附表: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环境监测 |
| 环境科学 |
环境学 |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生态学 |
生态学 |
| 化学 |
化学 |
| 应用化学 |
应用化学 |
| 生物科学 |
生物学 |
| 生物化学 |
| 生物科学与技术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
|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
| 大气科学 |
气象学 |
|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
| 大气科学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 生物化学工程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
|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
|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
|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
|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农业环境保护 |
| 土地资源管理 |
土地规划与利用 |
| 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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