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
www.jlzkb.com)
附件2: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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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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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27 |
免试部分科目续考
代码:5 |
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代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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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代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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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代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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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代码: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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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代码: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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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科目
代码:9 |
一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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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代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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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代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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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代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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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代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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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与构造 代码: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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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代码: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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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代码: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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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作图题) 代码: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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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28 |
全部科目
代码:4 |
二级注册建筑师
代码:01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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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与设备 代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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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代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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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代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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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代码:35 |
考2科
代码:2 |
环境评价2科
代码:01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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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代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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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4科
代码:4 |
环境评价4科
代码:01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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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代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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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代码:3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代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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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翻译
代码:09 |
二级
代码:2 |
英语笔译 代码:01
日语笔译 代码:02 |
笔译综合能力 代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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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译实务 代码:2 |
|
三级
代码:3 |
英语笔译 代码:01
日语笔译 代码:02 |
笔译综合能力 代码:1 |
|
笔译实务 代码:2 |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考 生 注 意 事 项
一、参加知识题考试:
(一)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结构》科目考试的考生,还必须携带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二)在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印于封二的“考生须知”,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卷,不予评分。
(三)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二、参加作图题考试:
(一)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生必须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作图题考试: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钉书器、刀片(刮图用)、图钉及胶带纸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还携带2B铅笔。
(三)正式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仔细阅读本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须知”,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规定的栏目内。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还须将姓名、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填写或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卷,不予评分。
(四)作图题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各科目里若有允许徒手绘制的线条,其有关说明见本作图题科目的“考生须知”中的规定。不得用彩色笔、铅笔或圆珠笔制图,不得将考场为考生配发的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也不允许考生在试卷上做与考题作答无关的标记,否则按无效卷处理,不予评分。
(五)考生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试卷答完后由考生本人将试卷中的每一页重新按照试卷页码编号顺序用钉书器装订成册,钉书钉应均匀地钉在图纸左侧距边缘15mm处。试卷不可缺页,否则按无效卷处理,不予评分。
(六)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技术设计》和《场地设计》两门作图题考试都为作图选择题,该两门考试的每一道大题都为作图选择题,都有作图选择题列于试卷上,参加该两门作图题考试时,考生必须:1、完成作图任务;2、根据自己的作图对试卷上该道大题的每一道选择题作答,即在试卷上将自己对选择题所选择的答案进行填涂;3、完成填涂答题卡的任务。若漏做其中一项,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每一个选择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且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对作图选择题所选的答案与答题卡所填涂的答案必须一致。在填涂答题卡时,须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试卷上的选择题使用铅笔作答。